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30號聲 請 人 張淑晶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等間請求返還房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6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6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