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58號聲 請 人 姜廣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65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44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寄存送達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25日生效。聲請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仍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許 紋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