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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04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裁定於民國111年2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於同年3月11日即告屆滿。乃其遲至同年3月13日始對之聲請再審,復未於再審聲請狀內表明其再審事由係發生或知悉在後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藍 雅 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