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19號聲 請 人 潔貝菈國際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于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順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本件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兩造各自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上字第6號第二審不利部分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判決將該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後,智財商業法院以111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順博有限公司、王雪玲連帶負擔4/5,餘由聲請人負擔。因未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告確定,有確定證明書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