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26號聲 請 人 沈宜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皇聖宮等與被上訴人林景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選任為皇聖宮之特別代理人,並於第三審訴訟程序(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58號)中續行特別代理人職務,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