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38號聲 請 人 洪篤標
楊意旋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篤湖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3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7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九萬元(即上述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