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94號聲 請 人 劉鐘玉琴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霽塘間請求確定界址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2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7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再審事由,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賴 惠 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