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99號聲 請 人 蕭金一(即惠國市場繼承人代表)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347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再抗告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34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所提身心障礙證明、國民身分證、低收入證明書,尚不足釋明其已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亦經駁回,有機關或團體函查結果回覆單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翁 金 緞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蔡 和 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