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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04號聲 請 人 翁琦琦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522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游弘誠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 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111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救字第509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原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2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律師游弘誠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呂 淑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