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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15號聲 請 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登富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

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5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又聲請人列載之相對人漢燁鋼鐵有限公司、黃金玉、黃阿慶、張鶯珠、彭紹恩、彭德倫等人,均非原裁定受裁判之當事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