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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38號聲 請 人 簡誌重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54號),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游 文 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嘉 銘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