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58號聲 請 人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4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
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4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內容,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惟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