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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66號聲 請 人 中誼埔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黃若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3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1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述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黃 明 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