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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21號

113年度台聲字第522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附表編號1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附表編號2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392、1393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為公示送達,經20日發生效力,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再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聲請不合法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蔡 孟 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