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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619號聲 請 人 楊天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自明。是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請求宣告相對人蔡英文總統當選無效事件,對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邱 景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