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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625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4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4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408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113年3月27日公示送達,經20日即同年4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藍 雅 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