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45號聲 請 人 鄒瑞珠上列聲請人因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14號),聲請再審,而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最高法院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得以書狀表明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之具體內容,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歧異提案類型,係以維持最高法院法律見解之一致性為目的,倘就同一法律爭議,各庭間並無歧異,即無須以歧異提案方式開啟大法庭程序。查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且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此為本院現無歧異之見解。聲請人所提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80號裁定係該案就當事人遭假扣押,是否已釋明無資力之事實認定問題,核與前揭提案之要件不合。聲請人聲請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