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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75號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游銘鈿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8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同造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邱 瑞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