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80號聲 請 人 中國醫藥大學法定代理人 洪明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黃 明 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