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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對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收受送達日期、聲請再審日期詳見附表),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聲請人就編號7至12再審之聲請既經駁回,其併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亦無由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均為不合法,聲請訴訟救助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