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38號聲 請 人 江陳綿(江忠信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7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江陳綿為聲請人江忠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其繼承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江忠信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江陳綿,有戶籍謄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自應由其承受訴訟。江陳綿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蔡 和 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