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97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972號聲 請 人 朱亞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武崙國民小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2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0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書狀所載之內容,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聲請人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周 群 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