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44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442號上 訴 人 陳麗如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被 上訴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13年度勞再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再字第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4年6月12日以114年度台聲字第51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同年7月1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上訴人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蔡 孟 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