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上 訴 人 楊本源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劉佳宜律師楊杰霖律師被 上訴 人 賴易聰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應增列「楊杰霖律師」。
理 由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裁定關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未列楊杰霖律師,係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