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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58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上 訴 人 陳寶全訴訟代理人 周章欽律師

蕭仰歸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吳凱雯律師被 上訴 人 潮州鎮妙光寺法定代理人 周秀勤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吳任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意思表示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於民國84年2月24日受執行查封,系爭建物內之塔位不具獨立性,為執行效力所及。訴外人邱振明於83年11月10日與訴外人王福份簽訂系爭協議書,係以邱振明無能力清償系爭協議書所載之借款債務,為讓與系爭塔位永久使用權之停止條件,未約定清償期。嗣王福份於84年5月30日交付借貸款項,於86年6月2日復與邱振明簽訂使用權讓渡書並經公證,於86年6月間再就所持有邱振明簽發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足認邱振明係於86年6月2日始無力清償借款,而將塔位之永久使用權讓渡予王福份,已在系爭建物被查封之後,所為顯然有礙執行之效果,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規定,對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包括萬巒農會)即不生效力。又萬巒農會於87年3月24日承受系爭建物,並於同年11月26日執行點交完畢,則系爭建物所有權,及其內塔位之永久使用權,均已由萬巒農會取得,王福份自無從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主張其與邱振明間之塔位永久使用權契約,對於系爭建物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萬巒農會簽立切結書及其理事長簽署書面,均非承認對塔位無支配管理權限。又被上訴人既未對上訴人負有提供系爭塔位永久使用之義務,縱其將系爭塔位拆除,對上訴人並不構成權利之侵害,其本於系爭建物所有權人之地位,而就內部之塔位使用收益,亦有法律上之原因。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但書規定,及於原審追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新臺幣2,000萬元本息,均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違背論理、經驗、證據法則或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亦無所載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等理由矛盾之情。又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係就與本件基礎事實不同之具體個案,闡釋法律見解,無從比附援引。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蘇 姿 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