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63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上 訴 人 萬順宮法定代理人 陳文啓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被 上訴 人 張巨星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於原審就第一審聲明請求確認民國112年5月21日召開第2屆第1次信徒大會(下稱乙大會)決議全部不成立,追加備位聲明求為確認乙大會案由九「第2屆管理委員選舉」(下稱乙議案)之決議無效,與原聲明基礎事實同一,其追加為合法。又上訴人第1屆主任委員陳朝獻於111年10月19日死亡,副主任委員陳文啓於111年12月31日代理召開第1屆第1次臨時信徒大會,未對第6號議案新增訴外人張文政等97人為信徒(下稱甲議案)進行決議;另乙大會召開時上訴人信徒37人,惟該次大會列信徒109人,出席86人中僅28人為信徒,且乙議案決議信徒陳文啓等10人當選管理委員、張生鎮1人當選監察委員,其餘當選管理、監察委員者均非信徒,違反上訴人章程第8條、第13條、第14條規定而為無效。上訴人係由信徒組成之社會團體,其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任期屆滿,於新委員未合法選舉就任前,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第217條第2項規定,由原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繼續執行職務,被上訴人為上訴人第1屆常務監察委員,甲、乙議案之決議是否不成立、無效,攸關兩造間常務監察委員委任關係存否,被上訴人自有確認利益。從而,被上訴人聲明請求㈠確認甲議案決議不成立、㈡其與上訴人間常務監察委員委任關係存在,㈢就乙大會部分備位聲明請求確認乙議案決議無效(被上訴人先位聲明請求確認乙大會決議全部不成立經原審駁回,未據聲明不服,未繫屬本院),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或漏未論斷,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乙議案決議有無瑕疵,為本件兩造重要爭點,且兩造就乙議案決議是否違反上訴人章程已為充分攻防,並於言詞辯論期日為辯論(見原審卷第109頁、第213頁至第219頁、第236頁至第237頁),原審准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期日追加備位聲明請求確認乙議案決議無效,自無突襲性裁判可言。又上訴人於上訴本院後提出其114年6月15日會信徒大會議程紀錄、簽到簿、委託書、上訴人同年月18日函,核屬新證據,本院依法不得審酌;另原判決其他贅述理由,無論當否,要與裁判結果無影響,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