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67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1679號上 訴 人 A01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律師被 上訴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家上字第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准兩造離婚及命其給付被上訴人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新臺幣(下同)569萬6891元之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於民國90年11月11日結婚,婚後因上訴人情緒控管不佳,屢對被上訴人施以家庭暴力,毆打被上訴人成傷,對被上訴人嚴重欠缺基本尊重,被上訴人並因畏懼安危而自109年4月間起離家居住迄今,兩造分居期間,上訴人持續對被上訴人進行騷擾威逼,被上訴人乃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獲准,嗣上訴人復因至被上訴人用餐處叫囂威脅經法院認其違反保護令罪判刑確定,上訴人對夫妻間應有之互信互愛互敬互重要素從無足夠珍惜,兩造婚姻原先存有之誠摯感情基礎,在其反覆施以家暴當中消磨殆盡,雙方關係客觀上已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而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且兩造婚姻發生重大破綻之原因,應由上訴人承擔其責,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自屬有據。又兩造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其法定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被上訴人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兩造另於109年5月9日所簽離婚協議書,內容除離婚外,尚包含子女親權與扶養、探視方案及財產分配等事項,係以一締約行為同時處理離婚及衍生相關事項,契約性質上屬聯立契約,關於財產分配之約定,依存於兩願離婚生效與否,兩造未持之辦妥離婚登記,被上訴人不受該財產分配協議之拘束。兩造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之基準日為109年12月16日,關於系爭○○房地為被上訴人之婚後財產,被上訴人於第一審雖同意按1500萬元計算,惟其已證明原有自認與事實不符而撤銷自認,應改按鑑價1645萬元計算其價值。經核算上訴人、被上訴人之婚後財產依序為1858萬1900元、718萬8119元,其差額為1139萬3781元。審酌兩造婚後財產能獲增益不斷積累,與其等所為之付出投入至具關連,雙方對此均屬功不可沒,被上訴人請求平均分配該差額,核屬公平,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569萬6891元,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李 國 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