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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739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1739號上 訴 人 韓佩庭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劉力維律師蘇意淨律師楊晴文律師被 上訴 人 黃承彬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上字第7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前持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發票日依序為民國107年10月17日、同年月24日、同年11月19日、110年3月11日,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9,564萬元、發票人欄有「黃承彬」簽名及印文之本票4紙(下稱系爭本票),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聲請111年度票字第814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惟伊未親自或授權他人簽發系爭本票,與上訴人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系爭本票上之「黃承彬」簽名及印文非真正等情,爰求為確認上訴人執有系爭本票對伊之本票及利息債權不存在;上訴人不得以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伊為強制執行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伊前遭被上訴人詐欺,於107年10月17日購買300張塔位使用憑證而交付300萬元,於同年11月19日購買20個骨灰罐而交付120萬元,陸續購買71個、183個塔位而交付2,556萬元、6,588萬元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乃簽發同面額之系爭本票及對應之保證書(下稱系爭保證書)予伊,以擔保伊所購買之塔位使用憑證、塔位、骨灰罐均可出售獲利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無非以:上訴人前執系爭本票向新竹地院聲請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對被上訴人強制執行,且買賣投資受訂單上被上訴人簽名為真正,為兩造所不爭。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本票係偽造,應由上訴人舉證證明系爭本票為被上訴人簽發之事實。上訴人雖舉照片、買賣投資受訂單、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刑事判決、另案民事上訴狀及所附資料、借款契約書、公證書、刑事傳票、告訴狀、聲請交付審判駁回裁定、債權憑證、新北市政府函為證,惟均不能證明系爭本票為被上訴人所簽發;且系爭本票上「黃承彬」簽名,與被上訴人提出多件文書原本之簽名,經第一審法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非同1人書寫,益見系爭本票上被上訴人簽名非真正。上訴人雖於原審改稱系爭本票係被上訴人委託其簽署,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上訴人提出110年3月17日委託書(下稱系爭委託書)記載日期與附表編號4所示本票發票日相近,被上訴人顯無須授權委託上訴人簽發本票,上訴人請求鑑定系爭委託書簽名筆跡亦與其先前主張系爭本票為被上訴人簽署自相矛盾,難認系爭委託書為被上訴人簽具予上訴人。況上訴人表明證人張玉嵩之待證事實前後矛盾,其聲請鑑定系爭委託書上之簽名及印文(下稱系爭鑑定)及訊問證人張玉嵩,均無調查必要。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系爭本票為被上訴人親自或授權他人簽發,故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執有系爭本票對伊之本票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上訴人不得以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伊為強制執行,為有理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四、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法院應為調查,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甚明。所謂不必要者,係指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與應證事實無關,或即令屬實,亦不足以影響法院心證裁判基礎而言。苟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某證據方法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即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上訴人於原審陳稱系爭本票係被上訴人委託其簽署,且所蓋被上訴人印文為真正,被上訴人應負發票人責任等語(見原審卷第65、126、170、171頁)。而上訴人提出系爭委託書記載「黃承彬委託韓佩庭簽立本票、保證書、收據等。一部份本人簽立」等語(見原審卷第67頁),證人張玉嵩於上訴人涉嫌偽造文書案件亦證稱:被上訴人拜託上訴人幫忙簽本票等語(見原審卷第107頁),倘非虛妄,則能否認無為系爭鑑定及傳訊證人張玉嵩之必要,已滋疑義。究竟系爭委託書是否為真正?所載被上訴人委託上訴人簽立之文書,與系爭本票、系爭保證書有何關聯?均有未明,凡此攸關系爭本票是否為被上訴人授權簽署之判斷,與待證事實顯非毫無關聯,應依法予以調查。原審遽以前揭理由,擯棄不予調查,進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自有可議。本件上開事實既未臻明瞭,本院尚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劉 又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