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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83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1832號上 訴 人 A01訴訟代理人 林 靜 如律師

鄭 瑞 崙律師梁 家 惠律師被 上訴 人 A02(原名○○○○)訴訟代理人 利 美 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要保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意思表示、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子媳,於民國103年5月間,以自己為要保人,其子甲OO為被保險人,向訴外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南山人壽幸福九九2外幣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N000000000號,下稱系爭保單),其保費美金(下同)29萬8,626元(下稱系爭保費)係由上訴人支付。兩造間就系爭保單並無信託合意,系爭保費係由上訴人贈與被上訴人,兩造並未以被上訴人應使甲OO出國留學為贈與負擔之合意,且被上訴人未對訴外人即上訴人之子乙OO犯妨害秘密罪,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對乙OO犯妨害電腦使用罪,逾1年之除斥期間,其撤銷權已消滅,上訴人均不得撤銷贈與。又上訴人係基於贈與關係而繳付系爭保費,自非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被上訴人繳付,即不構成無因管理。綜上,上訴人依不當得利及追加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無庸繳納系爭保費之利益及本於該利益之所得即解約金共33萬3,903元本息;並追加先位求為確認其對系爭保單有信託關係存在,均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或違法、違反論理、證據、經驗法則,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亦無所載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等理由矛盾之情。又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贈與系爭保費,並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截圖為佐(重訴卷85、89至91頁),無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審判長自無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義務。上訴人以原審違背闡明義務,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容有誤會。而原審合法認定上訴人基於贈與而給付系爭保費,且不得撤銷贈與,則被上訴人受有系爭保費之利益,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上訴人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核與上訴人所舉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及101年度台上字第1693號等判決事實(因代他人繳納款項,而不具備委任、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定求償要件所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不相同,上訴人將之比附援引,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亦有誤會。均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蘇 姿 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