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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90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900號上 訴 人 春天素食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秀卿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

劉和鑫律師被 上訴 人 黃燕正訴訟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勞上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確認與上訴人間僱傭關係存在,上訴人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0萬5572元本息、提繳勞工退休金6698元;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其復職前1日止,按月給付薪資7萬2600元各本息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368元確定(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嗣被上訴人執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上訴人強制執行,經同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860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按法院判決確認勞雇間僱傭關係存在,雇主應予勞工復職,所謂復職,應以不合法資遣前原勞動條件為基礎,始符法意。上訴人原勞動條件為工作地點○○市○○區、工作時間9:30至18:30(期間休息1小時)及月薪7萬2600元。綜據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與被上訴人間LINE對話內容、兩造往來存證信函、證人王柏文(上訴人大安店經理)之證述,無法證明上訴人以工作地點為其大安店、工作時間10:30至20:30(14:30至16:30為休息時間)及月薪6萬6100元之勞動條件通知被上訴人復職,係經被上訴人同意,或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之勞動條件變更。上訴人未提供原勞動條件令被上訴人復職,難認已依系爭確定判決本旨為給付,被上訴人拒絕復職,不負遲延責任,該判決所命給付薪資債權金額仍應繼續計算,上訴人尚未全部清償完畢,系爭確定判決之請求權及執行力仍未消滅。從而,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不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違法或漏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確定判決命雇主應給付勞工薪資至復職之前1日止,所謂復職日,係指兩造合意或雇主以原勞動條件合法通知勞工復職之日。原審據以認定上訴人未令被上訴人復職,系爭確定判決所命給付之債權金額仍應繼續計算,並無違背法令。又原審本於調查證據之結果,據以認定上訴人未以原勞動條件辦理復職,被上訴人亦未同意變更工作地點,並敘明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認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而不逐一論述,並無違反辯論主義,亦非理由不備。均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