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1945號上 訴 人 賴順鵬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淑英(陳讚發之承受訴訟人)
陳讚生(陳讚發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李龍生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淑月(陳讚發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59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淑月為被上訴人陳讚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陳讚發於上訴本院後之民國114年11月6日死亡,陳淑英、陳讚生、陳淑月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等附卷可稽,陳淑英、陳讚生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經本院送達繕本予對造,陳淑月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管 靜 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