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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96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1964號上 訴 人 林癸伶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朱敬文律師被 上訴 人 莊盈慧

張芳玲陳玲玲鄭麗容陳碧映黃靖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345號),提起上訴,並擴張聲明,就該擴張聲明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乃在避免有礙訴訟終結。則上訴人就第二審敗訴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既不得變更或擴張其上訴聲明,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更不得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不得在第三審為訴之追加。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先位之訴給付金額部分,併請求被上訴人自民國108年5月20日起至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各按月給付逾新臺幣83元(即3,942元),核係上訴第三審後為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