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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198號上 訴 人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香港商都樂

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碧華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施汝憬律師吳家豪律師被 上訴 人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語宸訴訟代理人 錢瑩龍律師

江皇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6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於民國95年7月1日簽訂菲律賓產DOLE鳳梨獨家銷售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獨家銷售由上訴人供應之菲律賓產DOLE品牌鳳梨。

依上訴人於96年8月29日出具之承諾書(下稱系爭承諾書)、被上訴人出具96年8月31日函文(下稱系爭函文)及經時任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王娓娓簽署之96年9月13日便條(下稱系爭便條)所載,可認上訴人於96年8月29日出具系爭承諾書,陳明兩造於96年8月28日經會算確認被上訴人溢付貸款,上訴人願於97年7月15日前給付被上訴人溢收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103萬524元,逾期未清償者即溯及自96年3月1日起按月計付21萬元之違約金。上訴人嗣後逾期未予清償溢收貨款,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給付溢付貨款1576萬6081元(至於其他526萬4443元部分,被上訴人已於另案主張,非本院審理範圍);又本件溢收貨款為2103萬524元,以每月21萬元計收違約金,相當於年息11%,低於法定最高利率,所約定之違約金,並未過高,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自96年3月1日起5年之違約金共1260萬元,亦屬有據。是被上訴人依系爭承諾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2836萬6081元本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被上訴人就附表甲及附表乙所主張之事實不同,原判決綜合兩造所提事證及取捨附表甲、乙⑶「卷證號碼」所示證據資料,為事實真偽不同之認定,並無上訴人所指理由矛盾之情事;又調查證據之方法,法院原可衡情取捨,不受當事人聲請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認系爭承諾書、系爭函文及系爭便條為真正,已詳述心證之所由得,並已說明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審酌後,不足影響判決結果,則其未依上訴人聲請調查其他證據,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之情事;另系爭便條之真偽,另案判決縱有不同認定,亦為法官在個案中依憑該案所提事證依法獨立審判及審級制度之本質,難據此即認有法律見解歧異而須統一,以確保裁判一致性之必要,自難認有原則上重要性,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李 國 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等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