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聲 請 人 張勝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裁定(下稱1205號裁定)第2頁第15至19行所載:「系爭建物所有權狀……,其建築完成日期欄原雖為空白,然已經被上訴人更正登記為民國70年12月31日,……,被上訴人並無……登記虛偽情事」等語有誤,聲請裁定更正為「其建築完成日期為空白,未經被上訴人更正登記,自有登記虛偽情事」云云。惟1205號裁定之上開記載係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277號判決所載之事實,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