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38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上 訴 人 A01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潘俊蓉律師上 訴 人 A02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複 代理 人 蔣聖謙律師被 上訴 人 A03訴訟代理人 蔡文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家上字第9號),各自提起一部上訴或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之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A01對於原判決駁回其請求對造上訴人A02給付新臺幣(下同)642萬493元本息及被上訴人給付之上訴,暨上訴人A02對於原判決命其給付296萬5,161元本息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以各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A01與A02於民國102年7月5日結婚,其二人曾於108年10月8日簽立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所載「抛棄雙方相互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離婚條件,因雙方未辧理離婚登記而不生效力。嗣A01於110年11月15日起訴請求離婚,經調解離婚成立,應以110年11月15日為雙方剩餘財產分配之基準日。A01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其係以婚前財產支付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1-1編號9所示房地之自備款350萬元,不能自房地價值中扣除該數額。A01婚後陸續自其被繼承人A04之銀行帳戶提領4,150萬元,用以繳納婚後所訂保險契約之保險費,於基準日存續之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應計入A01之婚後財產;A01對A04所負返還上開提款之債務,與其因繼承A04所取得之債權,於應繼分1/3範圍內發生混同,如附表1-2編號4所示A01對A04之債務應列計2,766萬6,667元。A02因積欠債務,乃於110年3月15日將如附表3編號6所示其對訴外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出資額500萬元讓與被上訴人,以讓與取得之對價清償欠債,並因不再擔任○○公司及訴外人○○○○有限公司之經營者,為結算股東權利義務而於110年4月30日將作為公司廠房及道路用地之附表3編號1至5所示土地應有部分贈與被上訴人,難認係為減少A01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故意為之,均不得追加計入A02之婚後財產。A02擔任○○公司如附表2-3編號1至4所示向訴外人三信商業銀行橋頭分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上開借款之主債務於基準日均無遲延而應連帶清償之情事,不應列為A02之婚後債務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非表明各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A01、A02之上訴均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A01及上訴人A02之上訴均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廷 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