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2119號聲 明 人即 上訴 人 王 振 暘
王 張 對王 藝 霖王 美 釧(上4人兼王萬福之承受訴訟人)郭 貞 佑郭 豐 瑜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 曉 雲律師聲 明 人 王 麗 鈞
王 麗 雲王 苡 婕王 晨 媛上列聲明人因與被上訴人劉勝文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王振暘、王張對、王藝霖、王美釧、王麗鈞、王麗雲、王苡婕、王晨媛為上訴人王萬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於得為承受時,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王萬福於民國000年00月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振暘、王張對、王藝霖、王美釧、王麗鈞、王麗雲、王苡婕、王晨媛(下合稱王振暘等8人),均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據聲明人聲明由王振暘等8人為王萬福之承受訴訟人,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