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219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2191號上 訴 人 邱青蔚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被 上訴 人 邱鶴銘

邱鶴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家上字第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即兩造之被繼承人邱陳菊妹(下稱邱陳菊妹3人)書立之「和議書與媽媽的告誡」(下稱系爭和議書),陳明因上訴人投資訴外人即由被上訴人經營之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城公司),因該公司破產連帶家產遭查封,邱陳菊妹為兩造親情和諧,乃欲將上訴人得取得其遺產金額,由原提議之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增加至250萬元,作為上訴人投資損失補償,若遺產不足支付,即由被上訴人負責補足等詞,係邱陳菊妹3人欲與上訴人成立系爭和議書內容之契約,並無單方承認對上訴人負有債務而允諾給付250萬元之意。邱陳菊妹於民國108年12月中旬將系爭和議書交予訴外人曾新寶,囑其將之轉交予上訴人及訴外人即其前配偶劉大榮,應屬要約,須待其等2人同意承諾,契約始成立。其等2人收受後已可隨時為承諾之意思表示,然未當場簽名而將之攜回,歷經數年均未在系爭和議書上簽名承諾(邱陳菊妹已於此段期間之111年8月22日死亡),足認上訴人並未於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為承諾,依民法第157條規定,上開要約已失其效力,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主張以起訴為默示承諾,委無可採,兩造未就系爭和議書內容成立契約。是上訴人依系爭和議書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241萬9019元本息,應屬無據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被上訴人邱鶴鈞於事實審抗辯:上訴人因係投資東城公司,故無法賠償,上訴人揚言要傷害全家,始由被上訴人邱鶴銘擬稿系爭和議書,邱陳菊妹死後之遺產均由邱鶴銘處理,伊所知之遺產要支付上訴人250萬元絕對是足夠的等詞(見審訴卷第65至69頁),並非認諾上訴人得「依系爭和議書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250萬元」之意,要無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之適用;原審已就系爭和議書之契約關係是否成立,詳為認定,且上訴人就此所為之陳述非不明瞭,上訴人據以指摘原審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亦顯有誤會。又上訴人於上訴第三審後,提出兩造間之LINE對話內容、上訴人書寫之信函及LINE信息截圖為證,核屬新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非本院所得審酌。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李 國 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款項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