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被 上訴 人 柳正綱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宏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號裁定對於被上訴人柳正綱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又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免訴訟遲滯,得依職權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被上訴人柳正綱有上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黃 明 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