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477號上 訴 人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陳誌泓律師黃正欣律師上 訴 人 黃明堂
歐兆賢上 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啓明律師被 上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甯維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7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命其給付,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公司)對於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命其與黃明堂、歐兆賢(下稱黃明堂等2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億元、9,065萬7,535元各本息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提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且有理由,其上訴之效力及於黃明堂等2人,爰將之併列為上訴人,合先敘明。
二、次查被上訴人主張:第一審共同被告楊文虎、王音之(下稱楊文虎等2人)為第一審共同被告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寅公司)、潤琦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潤琦公司,合稱潤寅集團)之實質負責人,第一審共同被告陸敬瀛為潤琦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楊文虎等2人自民國105年底起、108年初起分別以潤寅公司、潤琦公司名義向伊申辦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業務,以讓售潤寅集團與福懋公司間不實交易之應收帳款債權之方式,向伊申請預支價金週轉(下稱應收帳款融資)。由楊文虎等2人指示第一審共同被告林奕如、施娟娟、陳佳寧製作申辦應收帳款融資所需契約書等不實文件;第一審共同被告莊雁鈞、吳靜宜負責製作潤寅集團虛偽不實財報;施娟娟及第一審共同被告莊淑芬佯裝福懋公司名義償還應收帳款融資,製造福懋公司貨款還款正常之假象;福懋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及專案顧問黃明堂,資材處原料採購組課長歐兆賢,為配合潤寅集團詐貸,由黃明堂指示歐兆賢於伊派員訪廠時負責接待,擔任照會窗口,收受債權讓與通知及回覆應收帳款交易內容之照會電子郵件,致伊誤信潤寅集團申請貸款文件及各應收帳款交易均為真實,先後於106年1月19日、同年12月5日、107年1月19日、同年11月29日與潤寅公司、108年5月2日與潤琦公司分別簽訂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合約書(下稱應收帳款合約書)及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同意書。潤寅集團將對福懋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全數讓與伊,伊通知福懋公司債權讓與事宜及另與歐兆賢確認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三所示應收帳款債權存在後,陸續撥款至潤寅集團在伊雙連分行開設之備償帳戶。詎福懋公司自108年5月10日起否認其與潤寅集團間有附表二、三「請款發票編號」欄所示交易,拒絶清償應收帳款,伊始知上情而受有附表二、三「請求賠償金額」欄所示損害。黃明堂等2人與楊文虎等2人、陸敬瀛、林奕如、施娟娟、陳佳寧、莊淑芬、莊雁鈞、吳靜宜(楊文虎以次9人下稱楊文虎等9人)共同為侵權行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福懋公司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規定,與黃明堂負連帶賠償責任,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黃明堂等2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求為命福懋公司與黃明堂等2人連帶給付附表二、三所示金額本息,並分別與潤寅公司、潤琦公司暨所屬人員即楊文虎等9人負不真正連帶之同一給付義務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敘)。
三、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從未接觸黃明堂,無可能因之陷於錯誤。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所為被上訴人辦理潤寅集團關聯戶授信專案檢查報告(下稱系爭檢查報告),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2059號、111年度偵字第1329號、111年度偵字第33859號(下稱北檢第22059號等偵案)起訴書,被上訴人違反授信規範違規核貸,且其前董事長即訴外人廖燦昌受王音之請託,指示被上訴人雙連分行經理即訴外人陳秀貞、員工即訴外人莊雅萍等人配合潤寅集團詐貸,被上訴人就本件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被上訴人自潤寅公司收取利息及管理費2,233萬7,501元、自潤琦公司收取管理費45萬284元,應與其主張之損害為損益相抵;其請求給付遲延利息,應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翌日起算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維持第一審就上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命其給付,係以:楊文虎等9人與黃明堂等2人共同以潤寅集團對福懋公司之不實國內應收帳款融資方式,詐欺取得被上訴人撥款如附表二、三「預支價金數額」欄所示款項,共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罪,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15、16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7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716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為兩造所不爭執。次查楊文虎等2人指示林奕如、施娟娟、陳佳寧製作不實文件,莊雁鈞、吳靜宜製作不實財報,莊淑芬佯以福懋公司名義匯款至備償帳戶,再分別由楊文虎代表潤寅公司、陸敬瀛代表潤琦公司向被上訴人申請應收帳款融資。黃明堂等2人明知上情,黃明堂授意指示歐兆賢負責接待被上訴人訪廠人員、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回覆「OK」、「YES」等訊息予被上訴人,使被上訴人誤信潤寅集團與福懋公司間交易存在而受有如附表二、三所示實際撥款金額之損害。黃明堂等2人與楊文虎等9人共同對被上訴人施以詐貸之行為分擔,為被上訴人所受損害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與黃明堂接觸,被上訴人未因而陷於錯誤、無因果關係等語,均無可取。黃明堂等2人為福懋公司之受僱人,黃明堂指示歐兆賢配合潤寅集團接待被上訴人至福懋公司訪廠、收受存證信函、回覆照會之行為,具備執行福懋公司職務之外觀,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福懋公司應與黃明堂等2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依應收帳款合約書第3條、第8條約定,可知被上訴人與潤寅集團之每筆應收帳款融資各自獨立計付利息,管理費係填補被上訴人進行徵信審查及帳務管理等作業成本。被上訴人向潤寅公司收取利息1,809萬2,593元,與附表二、三所示各筆撥款無關,其向潤寅公司、潤琦公司依序收取管理費424萬4,908元、45萬284元,非因上開撥款所得收益,均非屬被上訴人基於同一侵權事實獲取之利益,無損益相抵之適用。又北檢第22059號等偵案起訴書未就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有關之犯罪事實,對廖燦昌、陳秀貞提起公訴;莊淑芬於刑案供稱被上訴人員工莊雅萍知道潤寅集團以福懋公司名義匯款,係屬傳聞證據;莊雅萍無從透過金融同業照會得知匯款內容是否為福懋公司辦理,亦無法推知其明知潤寅集團偽以福懋公司名義還款;系爭檢查報告係認潤琦公司在被上訴人延平分行辦理匯款時,匯款人填具訴外人「大宇紡織公司」,被上訴人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程序,與系爭應收帳款融資無關,且金管會未以被上訴人承作系爭應收帳款融資有徵信、授信或撥貸審查作業疏失而處以罰鍰。是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就本件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尚非可採。又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13條第2項規定,得請求自附表二、三所示「撥款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故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請求福懋公司與黃明堂等2人連帶給付附表二所示2億元,附表三所示9,065萬7,535元各本息,並分別與潤寅公司、潤琦公司暨所屬人員即楊文虎等9人負不真正連帶之同一給付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五、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同條第3項復規定上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又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摭拾書證中之片段記載,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原審係認被上訴人之員工莊雅萍無從透過金融同業照會管道得知是否為福懋公司辦理匯款支付貨款。而莊雅萍就照會日期107年11月5日起至108年5月9日止之被上訴人雙連分行防制洗錢「國內應收帳款承購/預約付款融資」金融同業照會表,仍於「已依洗錢防制作業規範辦理」欄勾選「是」;其上開行為並經檢察官認涉犯背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致被上訴人誤信無交易風險而同意撥款,據以提起公訴,有上開照會表及北檢第22059號等偵案起訴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㈢117頁以下、卷㈠352頁以下)。系爭檢查報告之檢查意見復記載:「貴行(被上訴人)辦理潤寅集團關聯戶潤寅實業公司【…及107.11核貸應收帳款承購200,000千元…】及潤琦實業公司(108.4核貸…及應收帳款承購100,000千元…),2家公司基準日授信餘額合計485,568千元。經查徵信、審查、撥款及貸後管理作業有下列欠妥事項…九、…潤寅及潤琦實業公司之應收帳款承購,貴行雖已寄發電子郵件向福懋興業公司之人員照會,且該人員雖回復『正確』、『確認』、『OK』或『YES』等文字,惟其語意是收到信件或是確認交易,難以認定,徵審作業欠確實」(見一審卷㈢97頁以下),似見金管會亦認被上訴人就系爭應收帳款融資與福懋公司人員照會部分,有徵審作業欠確實之缺失。乃原審未斟酌上情及系爭檢查報告上開內容,僅擷取系爭檢查報告片段內容,逕以金管會未以被上訴人承作應收帳款融資有徵信、授信或撥貸審查作業疏失而處以罰鍰為由,謂被上訴人就本件損害之發生並無過失,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