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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589號上 訴 人 陳洪麗紅訴訟代理人 張 麗 真律師上 訴 人 陳 明 正訴訟代理人 林 俊 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0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兩造對於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以各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陳洪麗紅為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1樓房屋及地下室所有權全部暨坐落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之300(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人,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並無借名登記契約關係。陳洪麗紅於民國78年4月13日以系爭房地抵押貸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下稱系爭貸款),嗣委任其夫即對造上訴人陳明正處理系爭房地出租、收租及繳納系爭貸款等事宜,陳洪麗紅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陳明正交付其出租系爭房地所收取90年9月23日至105年3月4日之租金807萬7,200元(下稱甲債權),該債權非屬民法第126條規定之定期給付債權,迄陳洪麗紅於105年9月22日起訴尚未罹於時效。又陳明正收取系爭房地78年9月5日至90年9月22日之租金726萬4,800元,於78年5月18日至89年5月11日共計償還系爭貸款本息933萬5,939元,計代墊207萬1,139元(下稱系爭差額),至其於89年6月8日向訴外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之500萬元,並非用以清償系爭貸款,陳洪麗紅亦未證明陳明正代理其出售臺北市龍江路311號2樓、同市環山路1段136巷12弄3號房地所得價金係用以清償系爭貸款,另陳明正代墊系爭房地78年至109年之地價稅51萬6,147元、房屋稅19萬1,633元,則陳明正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對陳洪麗紅有277萬8,919元之債權(下稱乙債權),其中系爭差額及78年至94年之地價稅38萬9,166元、房屋稅15萬8,387元部分之請求權雖已罹於時效,然於時效未完成前已適於抵銷,得為抵銷,至其於79年1月至91年12月匯款1,348萬5,656元予陳洪麗紅,乃對兩造子女之贈與及為維持婚姻共同生活所負之責任,復未證明上開匯款包含其所收取之租金,無從扣除或為抵銷。則甲、乙債權抵銷後,陳洪麗紅得請求陳明正給付529萬8,281元本息,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或漏未論斷,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至原判決贅述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蔡 和 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租金等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