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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597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97號上 訴 人 洪志強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律師被 上訴 人 傅子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家上字第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訴外人周安心、傅裕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民國85年4月00日所生之子,依法推定為周安心之婚生子。周安心與伊為兄弟,曾告知伊被上訴人可能非其親生,惟周安心已於112年9月16日死亡,未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訴外人即伊與周安心之母洪周阿迫將來死亡後,被上訴人得代位繼承而侵害伊對洪周阿迫之繼承權,伊對被上訴人與周安心間親子關係、真實血緣關係存否具確認利益,爰先位求為確認周安心與被上訴人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並於原審追加備位求為確認周安心與被上訴人間無真實血緣關係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周安心生前未曾否認與伊間親子關係,且洪周阿迫仍在世,上訴人對洪周阿迫繼承之法律關係未發生,上訴人提起先位之訴欠缺確認利益。上訴人追加備位之訴屬確認事實存否之訴,依法不得提起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以:兩造不爭執洪周阿迫現仍健在,上訴人所主張對洪周阿迫之繼承事實並未發生,非存否不明,難認上訴人對洪周阿迫之繼承權有何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且主張繼承權被侵害而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第1項提起否認之訴者,應自其所主張發生繼承事實之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始得提起訴訟,同條第2項所定1年除斥期間自斯時起算,上訴人請求確認周安心與被上訴人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欠缺確認利益。又上訴人請求確認周安心與被上訴人間無真實血緣關係,性質上屬事實之確認,而兩造對洪周阿迫繼承之法律關係發生後,上訴人倘認被上訴人之代位繼承權存在侵害其對洪周阿迫之繼承權,得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第1項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無不能提起他訴訟情事,與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不符,亦欠缺法律上利益。從而,上訴人請求確認周安心與被上訴人間親子關係不存在,追加請求確認周安心與被上訴人無真實血緣關係,均無理由。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

四、本院判斷:㈠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者,在未經夫妻

之一方或子女依同法條第2、3項規定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並得勝訴判決確定前,原不許第三人為相反之主張。惟若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即已死亡,第三人因該子女受婚生推定,致繼承權受侵害者,為保障其權益,仍有使該第三人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必要,並為使身分關係能儘早統一明確,併規定其得起訴之期間,此觀同法條立法理由即明。是繼承權因婚生推定而受影響之第三人,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致不能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前提下,無論主張其因當然繼承或代位繼承致繼承權被侵害,均得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規定,於其所主張發生繼承事實之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之法定除斥期間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至於家事事件法第67條所規定親子關係存否之確認訴訟,並無提訴期間或提訴權人之限制,凡第三人就子女及其父母間之親子關係有爭執,而生法律關係之不明確性,且此危險適足以確認判決除去者,即可認為具有確認利益,得提起確認訴訟,惟於爭執已受婚生推定情形,基於身分關係排他性與法律秩序安定性原則,若不能推翻子女及其法律上受推定生父間之婚生推定,無論其等間有無真實血緣,自不得允許第三人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否定其等在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應認其訴仍為無理由。

㈡查被上訴人為周安心與傅裕喜於婚姻存續期間所生之子,周

安心已於112年9月16日死亡,上訴人以其對洪周阿迫之繼承權因周安心與被上訴人間之親子關係存在被侵害而提起本件訴訟,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依此,上訴人所主張其繼承權因發生繼承事實而被侵害之被繼承人應為洪周阿迫,而非周安心,惟兩造不爭執洪周阿迫現仍健在,上訴人所主張對洪周阿迫之繼承事實自未發生,上訴人尚不合於家事事件法第64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要件。而被上訴人既為生母傅裕喜與周安心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受周安心婚生子女之推定,上訴人自不得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部分未盡一致,結論則無不同,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邱 景 芬法官 管 靜 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