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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672號上 訴 人 黃 月 琴

周 翠 女孫 愛 素鄔 自 財陳 定 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倪 映 驊律師

陸 詩 薇律師上 訴 人 林 惠 真

林 惠 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 奕 全律師上 訴 人 詹蔣美妹

詹 勳 義被 上訴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陳 育 琳訴訟代理人 林 志 宏律師複 代理 人 楊 翕 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黃月琴以次7人對於原判決關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為系爭土地之管理機關,該土地為黃月琴以次7人共有如第一審判決附圖(下稱附圖)所示之公共梯廳及水塔(編號c1、c2)及上訴人林惠真以次2人所有之4號1樓房屋及水塔(附圖編號a1及c3-2,下與編號c1、c2合稱系爭建物)占有。訴外人謝義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之使用借貸關係消滅,且謝義於轉讓該建物予黃月琴以次7人或其前手時,未經被上訴人同意,是黃月琴以次7人無從主張使用借貸關係,亦無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第876條規定;又國防部已於民國93年間撤銷謝義之眷舍居住權暨註銷撥地令,系爭建物非屬軍眷住宅,不得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6條規定。黃月琴以次7人未證明占有系爭土地之權源,自屬無權占有,被上訴人行使權利,亦未違反誠信原則。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及第179條規定,請求拆除系爭建物,返還占有之系爭土地,並給付不當得利,均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其他贅述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違背法令,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至其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具有應許可上訴之原則上重要性等語,無非係就原審之職權行使所為指摘,難認屬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而應許可上訴之法律見解問題。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同時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於法院駁回其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選任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補正而逕駁回其上訴。查上訴人詹蔣美妹以次2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54號、第402號裁定駁回並已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補正,而逕駁回其上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呂 淑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