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672號聲 請 人 林惠真

林惠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提起上訴後,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固有明定。惟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因其上訴為不合法,業經本院以裁定予以駁回,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即無必要而不能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呂 淑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