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628號上 訴 人 丁金花(兼陳晋卿之承受訴訟人)
陳大名(兼陳晋卿之承受訴訟人)
陳韻如(即陳晋卿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輝(即陳晋卿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 訴 人 長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益賢被 上 訴 人 林益璋
林彩雲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被 上 訴 人 芷昌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呂佳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字第3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4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黃昆培律師已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解除委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分別於同年3月4日、7日、24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