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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702號上 訴 人 李國彰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楊敦元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張凱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張凱堯為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張凱堯,有參加人首長介紹網頁資料可稽,自應由其為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張凱堯及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