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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848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848號上 訴 人 陳依纖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被 上訴 人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穎文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林怡州律師孫德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權利歸屬等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再審判決(113年度民專上再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98年間於被上訴人試用期間,在下班時間開發完成新觸控點○○○○○Fiona's algorithm 1及Fiona's algorithm 2(下稱系爭演算法),遭被上訴人冒名申請我國第I501123號「應用於觸控面板之增加掃描速度的掃描方法」(下稱A專利),原法院110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竟認系爭演算法與A專利非相同發明,伊對該專利各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無實質貢獻,非發明人,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A專利申請權為伊所有、命被上訴人移轉專利權、給付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本息;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於A專利表示伊為創作人、給付1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均無理由,適用專利法第5條規定顯有錯誤,且未依證據法則比對系爭演算法及A專利請求項技術內容,並漏未審酌重要證據,倘經斟酌,伊可受較有利之裁判等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3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求為廢棄原確定判決,先位聲明請求確認A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及姓名表示權為伊所有;被上訴人應移轉該專利權及姓名表示權予伊並給付165萬元本息;備位聲明命被上訴人於A專利表示伊為創作人及給付165萬元本息之判決。

二、原審未經言詞辯論,認上訴人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逕以判決駁回,係以:

㈠原確定判決已詳述上訴人主張其對A專利有實質貢獻之甲證19

9、137、138與A專利請求項1至8比對,均未揭示A專利各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其係就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當否而為指摘,該確定判決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㈡上訴人主張原確定判決未依證據法則比對系爭演算法及A專利

請求項技術內容,漏未審酌重要證物云云。惟上訴人所謂甲證15-1、30-1係A專利之發明說明書公告本、甲證199、200等證據皆已於前訴訟程序中提出,並非新證據,其亦未具體敘明有何其他未經斟酌之證物,係前訴訟程序已存在,因當事人不知有該等證物,致法院未經斟酌,現始知悉之情形,不符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

㈢綜上,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3款提起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三、按再審之訴顯無理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之規定,雖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惟所謂顯無理由,必須再審原告所主張之再審理由,在法律上顯不得據為對於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之理由者,始足當之。倘法院顯已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程序,或依再審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僅據訴狀之記載,尚有不明瞭或有其他情形,必須調查證據後,方能認定再審理由之有無者,即與法律上顯不得據為再審理由之情形有間,自仍應為必要之言詞辯論,不得遽指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審已調閱前訴訟程序卷宗(見原審卷第135至141頁),且謂甲證15-1、30-1、199、200均係前訴訟程序已提出之證物,似已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程序,依前揭說明,能否謂再審之訴顯無理由,即非無疑。原審逕以上訴人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已有可議。次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關於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A專利經比對確為其發明之系爭演算法,該專利發明人僅有其1人等語,並提出甲證2

90、291為證(見原審秘保資料卷第14至18頁、第69至104頁),惟原審就上訴人上開主張及證據,未說明是否可採之理由,遽認其再審之訴不符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查上訴人於原審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專利權、姓名表示權為其所有及移轉該姓名表示權,似與其於前訴訟程序之聲明不同,其真意為何,案經發回,宜併注意闡明及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