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26號抗 告 人 李國精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再抗字第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13年10月29日113年度抗字第11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呂 淑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