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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 年台抗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98號抗 告 人 王信任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椀莛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進行中,受訴法院審判長所為關於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同法第51條並無得抗告之規定,則審判長所為裁定,即不得抗告。查抗告人於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繫屬於原法院期間,聲請追加第三人公園華廈住戶管理委員會為原告,而聲請為追加原告選任特別代理人,原法院裁定予以駁回,依上說明,該裁定即在不得抗告之列。乃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周 群 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