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74號抗 告 人 洪順慶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3年度抗字第3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抗告人對原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225號、第47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分別於民國114年4月1日、同年5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呂 淑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