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抗 告 人 張榮富代 理 人 張仁龍律師
陳柏元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范文倜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主張:伊已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9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停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0288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原法院以:抗告人對原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之訴(即原法院114年度再字第10號),業因顯無理由,經原法院判決駁回之,其聲請停止執行即無必要,爰裁定駁回其聲請。惟查原法院114年度再字第10號判決,業經本院另以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本件自應併予廢棄。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賴 惠 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